智慧城市数据资源保护与利用 需要不断完善法规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文章来源:东南亚南亚安博会作者:anfang

一直以来,关于视频图像在网络上泄露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不仅仅是内容,更多的是关于视频监控数据资源保护问题。目前从智慧城市建设最终体现的内容来看,硬件建设基本得到满足,无论是涉及到的硬件数量、多样性以及智能化程度。但在软件领域,尤其是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以及数据资源应用与隐私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为应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诸多风险,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把信息安全保障、数据资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应该从保护基本财产安全等角度,完善信息安全、数据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几个方面重视。

国家层面需要加快制定信息安全、数据资源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针对数据资源发展与安全防护问题,政府要牵头,通过领军企业合作推进先进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制定分级别、多层次的国家安全标准及行业安全标准。

目前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已经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翔实的实务指南。在今年5月国家标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正式实施,该标准在主动防御、动态防御、整体防控以及精准防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通过强化一个中心、三层防护的安全保护体系,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单位、各部门整体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发挥维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安全的关键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相关机构还需要建立数据资源的安全评估及审核制度。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及推广实行审批环节,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指导企业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管理及防控机制,制定企业合规体系。

另外,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监管部门应依法规实施监管,兼顾发展问题,避免不当监管措施抑制技术创新和市场化应用。在完善人脸识别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个人信息控制权、删除权、遗忘权等信息权利,健全个人对信息权利的投诉和救济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开放利用数据资源方面,不仅是政府要开放,企业也要开放。但前提条件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数据如何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业或者个人能够利用数据资源,以及如果发生数据泄露问题如何解决等等,都需要在深度挖掘智慧城市深度的过程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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